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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华劳人仲(观湖)案【2024】378号应诉公告)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4年06月24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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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李益龙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观湖)案【2024】378号),仲裁请求为:

  1.请求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22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749元;

  2.请求支付2023年3月23日至2024年4月22日年休假工资3260.46元;

  3.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7369.25元;

  4.请求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小计金额:7091.5元;

  5.请求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6.支付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0755-27976514)。本委定于2024年08月08日09:30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大和村235号龙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观湖派出庭仲裁一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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