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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4】1975号裁决公告)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5年01月14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深圳市一棵大树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劲葛琳克(深圳)教育有限公司、葛琳(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舒红洋诉三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为深圳市一棵大树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为劲葛琳克(深圳)教育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为葛琳(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4】1975号)已办结。现因三被申请人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工资405002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0000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工资148021元;

  四、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的支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三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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