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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彭石英、曹少英、曹小霞、黎天明、晁伟龙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4】2206、2207、2208、2209、221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彭石英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15日的工资8435.56元;驳回申请人彭石英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曹少英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工资3851.85元;驳回申请人曹少英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曹小霞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的工资3407.41元;驳回申请人曹小霞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黎天明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15日的工资差额28215.38元;驳回申请人黎天明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晁伟龙支付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14日的工资差额109760元;驳回申请人晁伟龙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