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纬开物仪器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于礼文诉珠海闽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你(第二被申请人)、深圳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4】182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对第二、第三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及第五项要求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仲裁请求。
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