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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4】2397号裁决公告)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5年03月13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梁粟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4】239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杭州珞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杭州珞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为3000元;

  三、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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