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青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祥涛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5】31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申请人于2025年3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委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