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庆福(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022007******53):
本委已受理你诉深圳佰创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137号)。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04月24日上午9:30在大浪劳动仲裁三庭(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布龙路钓鱼台工业区21号A栋二楼三庭)开庭审理此案(联系人:苏思琪,联系电话:0755-29671893)。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