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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陈燕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4】247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2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5681.06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其他奖金(2024.06-2024.09续租提成结算)人民币76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日2024年9月30日交通补贴人民币27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日法定节假日工资人民币373.36元;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15日至2024年10月6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2411.54元;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