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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黄明忠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4】177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以下款项: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760.69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108.67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434.68元;4、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9月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6434.68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6、鉴定费300元;7、2023年4月16日至2023年5月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19元。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