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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阳建华、邓海荣、曾思燕、寇佳伟、杨健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4】1731号、1732号、1733号、1734号、1735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对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4】1731号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阳建华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工资13335.65元;二、驳回申请人阳建华的其他仲裁请求。对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4】1732号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邓海荣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工资10204.01元;二、驳回申请人邓海荣的其他仲裁请求。对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4】1733号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曾思燕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工资4847.58元;二、驳回申请人曾思燕的其他仲裁请求。对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4】1734号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寇佳伟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工资8349.92元;二、驳回申请人寇佳伟的其他仲裁请求。对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4】1735号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健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14日期间工资5030.4元;二、驳回申请人杨健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