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康(公民身份证号:4311221999******59):
本委受理的你诉深圳金润吉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4】293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对本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
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