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楚波(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9******53):
本委受理的你诉深圳市嘉诺尔科技有限公司、温如新劳动争议一案(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4】2885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撤回要求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7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
二、准予申请人撤回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连带支付责任的仲裁申请。
该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