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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卢松林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4】288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1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被扣减的工资1125.37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54.81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4日至2024年11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1944.69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625.32元;
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应写明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申请人的工作岗位、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