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卡航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黎海成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观湖)案【2025】1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
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000元;
2、支付2024年9月17日至2024年10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340.91元;
3、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1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977.28元;
4、支付律师费3507.37元。
5、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 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