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雪农山地农产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梁珍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4】343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2年8月23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364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8月23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工资人民币2328.15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1648.35元;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587.23元;
六、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列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离职证明;
七、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支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