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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何芳香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5】35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工资15083.33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3月1日的医疗费用21558.33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4556元;四、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3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五、准予申请人撤回关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1月15日代学校给学生买早餐费50元的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