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奕璇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5】27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19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27722.73元;
二、被申请人按照《离职协议书》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700元;
三、被申请人按照《离职协议书》支付申请人医疗报销款854.82元;
四、被申请人按照《离职协议书》支付申请人社保补缴款4602.66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4973.33元;
六、被申请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