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航迈数控软件(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曾云帆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53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
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531号仲裁裁决书正文第3页第5行“96333.33元(17000元×5个月+17000元÷21天×14天)”补正为“96733.33元(17100元×4个月+17000元+17000元÷21天×14天)”,及裁决书正文第5页第22行“14000元/月”补正为“17000元/月”。
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