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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周毅、林嘉亮、李昌文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533、535、53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对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533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1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52882.82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年终奖人民币9543.72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40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613.84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534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1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55812.76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022.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年终奖人民币1358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28000元;
五、准予申请人撤回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报销款1900元的仲裁请求;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535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1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108671.6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年终奖人民币2716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60795.56元;
四、准予申请人撤回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报销款8683.18元的仲裁请求;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 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