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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233号裁决公告)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5年08月12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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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黄文仁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23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11月1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人民币28319元;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69854.4元;三、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准予申请人撤回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23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750元的仲裁请求;五、准予申请人撤回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21970.55元的仲裁请求;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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