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触这里
关闭目录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5】1113号裁决公告)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5年08月29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赵小继(公民身份证:5130221985******18):

  本委受理张洪印诉广东壬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作为本案第三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5】111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9672.71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13日及2024年11月9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的生活护理费3904.99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13日及2024年11月9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95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13日及2024年11月9日至2024年12月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72137.93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620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000元;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元;

  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000元;

  九、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