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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1743号裁决公告)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6年01月19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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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彭浩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174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工资差额人民币117901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工资差额人民币11971元(该金额包含2025年4月工资);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9月22日停工工资及待岗生活费人民币21531.03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751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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