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乐文化艺术传播(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周浩泰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5】246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8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1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704.75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004.08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2025年5月至8月期间扣除的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2495.3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