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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1065号裁决公告)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6年02月09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卓立偲(身份证号码:4415211984******59):

  本委受理吴伊弄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1065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深圳市龙华区榕边餐饮店2024年7月4日至2025年5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1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491.32元;

  三、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16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461.99元、休息日加班工资972.6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72.60元;

  四、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66.59元;

  五、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4日至2025年5月16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781.40元;

  六、准许申请人撤回第四项仲裁请求中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31日、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未付工资差额的仲裁申请;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包含不予处理事项)。

  本案司法鉴定费3600元由两被申请人承担,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鉴定费3600元。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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