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卓文麟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227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11月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241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申请人的工作岗位、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含不予处理事项)。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