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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2186、2187、2188号裁决公告)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6年03月12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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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唐杰、石周斗、翟秋艳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2186、2187、218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唐杰与第一被申请人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申请人石周斗与第二被申请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确认申请人翟秋艳与第一被申请人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第二被申请人分别支付申请人唐杰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2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4644元、支付申请人石周斗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14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0560元、支付申请人翟秋艳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22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8060元;

  五、驳回申请人唐杰、石周斗、翟秋艳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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