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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2375、2376、2505号裁决公告)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6年03月23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深圳市慧达诚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鑫明、夏恒、杨思琪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2375、2376、2505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2375、2505号仲裁裁决书、【2025】2376仲裁决定书。本委对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2375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吴鑫明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15日工资人民币8615.38元;2、准予申请人吴鑫明撤回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25年9月份社保的仲裁请求;3、驳回申请人吴鑫明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2505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杨思琪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6日工资人民币923.07元;2、驳回申请人杨思琪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委对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5】2376号案件决定事项如下:视为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 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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