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阳光印刷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许根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5】149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4年2月13日至2025年12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三、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1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858元;四、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7日期间加班工资105600元;五、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2月13日至2025年12月1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6262.07元;六、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60936元;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