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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欧之涵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5】335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申请人与第六被申请人自2022年11月18日至2024年6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3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5日至2024年6月11日工资差额72514.14元,第六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11月17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807.69元,第六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四、准许申请人撤回第二项关于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11日解除、第六项关于第一被申请人支付未购买社保的补偿26612.16元的仲裁请求;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