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深达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肖亚元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6】9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被申请人于本文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1、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6840元;2、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49038元;3、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5861元。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