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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6】361号裁决公告)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6年05月20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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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刘森森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民治)案【2026】36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0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含本委不予处理事项)。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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