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业腾洁净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程晋永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6】20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上海雍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12月1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9396.77元;二、上海雍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22日住院期间护理费1825.62元;三、上海雍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22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0元;四、上海雍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700元;五、上海雍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100元;六、上海雍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400元;七、上海雍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八、上海业腾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国科赛赋(深圳)新药研发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裁决承担连带责任;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