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肖禄生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6】34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1、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1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5412元;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69.28元。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