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枫桦苑足浴养生馆(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谭丽芳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6】34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本文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1、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的出勤工资9000元;2、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9日期间的提成工资差额1810元。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