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伟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一、本委受理朱慈华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观湖)案【2026】9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朱慈华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伟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2012年12月31日至2018年9月30日、2019年9月1日至2026年1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伟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朱慈华支付如下款项:
1、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7381元;
2、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7日工资709.68元;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1500元;
4、2024年度、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114.94元;
5、律师费4903.03元。
三、驳回申请人朱慈华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