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雅诗迪多媒体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诗君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6】52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25年6月13日至2026年1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7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1655.17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14日至2026年1月1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4562.06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1484.9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并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六、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