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融易生活有限公司、深圳盘鱼拍卖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易鑫辉、侯梦茹、姜武汉、张敏兴、叶欣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26】1058、1059、1060、1062、106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易鑫辉)一、第一被申请人深圳融易生活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易鑫辉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3月17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2285.88元;二、第二被申请人深圳盘鱼拍卖有限公司就第一被申请人深圳融易生活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深圳融易生活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易鑫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该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工作岗位、在第一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四、驳回申请人易鑫辉的其他仲裁请求。
(侯梦茹)一、第一被申请人深圳融易生活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侯梦茹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3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3711.18元;二、第二被申请人深圳盘鱼拍卖有限公司就第一被申请人深圳融易生活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第一被申请人深圳融易生活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侯梦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该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工作岗位、在第一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四、驳回申请人侯梦茹的其他仲裁请求。
(姜武汉)一、第一被申请人深圳融易生活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姜武汉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24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5212.57元;二、第二被申请人深圳盘鱼拍卖有限公司就第一被申请人深圳融易生活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申请人姜武汉的其他仲裁请求;
(张敏兴)一、第一被申请人深圳融易生活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敏兴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3月17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1923.82元;二、第一被申请人深圳融易生活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敏兴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6516.38元;三、第二被申请人深圳盘鱼拍卖有限公司就第一被申请人深圳融易生活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第一被申请人深圳融易生活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敏兴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该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工作岗位、在第一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五、准予申请人张敏兴撤回第二项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202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620.69元的仲裁请求;六、驳回申请人张敏兴的其他仲裁请求。
(叶欣)一、第一被申请人深圳融易生活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欣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3月17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2130.72元;二、第一被申请人深圳融易生活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欣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4250.96元;三、第二被申请人深圳盘鱼拍卖有限公司就第一被申请人深圳融易生活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第一被申请人深圳融易生活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叶欣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该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工作岗位、在第一被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五、驳回申请人叶欣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