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莱雅(深圳)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福保分公司:
本委受理吴步轩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26】90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第二被申请人“马莱雅(深圳)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福保分公司”及对第二被申请人“马莱雅(深圳)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福保分公司”的仲裁请求、撤回第一项“确认与第一被申请人在2025年9月6日至2026年7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
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lh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