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波: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撤销《招用员工通知》(深龙华招工〔2017〕第001214号)的告知书(深龙华人力撤告〔2022〕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告知书内容如下:
您(身份证号:4324261975*******4)于2017年8月经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组织部(原深圳市龙华新区组织人事局)审批调入深圳市。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助做好复查人才引进学历存疑业务的通知》要求,我局按照工作要求复查人才引进业务。
经审查,您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过程中提交了虚假学历材料。根据《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2号)第十五条“申请人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信息和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申请人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已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9年3月机构改革后,人才引进业务从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组织部转至我局承接。我局拟撤销区委组织部2017年8月8日作出的《招用员工通知》(深龙华招工〔2017〕第001214号)。
您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