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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劳监罚〔2022〕F-007号)。本《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存在拖欠11名员工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共5个月工资共计104318.09元。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在职证明、员工工资明细表、劳动监察调查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现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体见附件1),并将缴纳回执交到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清龙路8号203,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755-21011552)。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