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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龙华)劳监告〔2023〕G-017号]。本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违法事实:你单位拖欠21员工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工资1392186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仍拖欠21员工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工资1392186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工资表、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
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现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31,“严重”情形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到: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龙路8号205室,联系人:冯先生,联系电话:0755-23171150)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对被告知的违法事实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