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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深(龙华)劳监责〔2023〕G-018号]。本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拖欠15名员工2023年1月至10月工资、拖欠4名员工2021年至2023年10月工资,共计人民币424015元,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行为有欠薪明细、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依法改正。具体内容如下:在限期内补发拖欠员工的工资。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改正,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公共服务办(劳动)(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与四黎路交叉口观澜行政服务大厅,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0755-29497869)。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