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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日期:2024年02月28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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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龙华)劳监告〔2023〕B-012号]。本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

  经查,你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违法事实:因你单位涉嫌拖欠员工工资,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下发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你单位于2024年1月19日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拒绝提供和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我局于2024年1月22日劳动监察立案,于2024年2月1日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三个工作日改正,你单位未在整改期限内改正。

  以上事实有《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材料证明;

  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现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47、序号148,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应当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材料到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龙路8号208室,联系人:叶先生,联系电话:0755-21011935)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对被告知的违法事实无陈述和申辩意见。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