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4752919G):
2021年10月15日,你单位根据《龙华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管理办法》(深龙华人规〔2021〕1号)(下称《入驻管理办法》)的程序及规定入驻龙华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下称“园区”)。2022年8月,你单位因实际业务经营需求搬离园区,入驻园区时间未满5年,违反了《入驻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你单位在入驻期间已申领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的场租补贴人民币42807.6元、装修补贴人民币17252元,合计人民币60059.6元。根据《入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及你单位申请前述装修补贴和场租补贴时签订的《填表声明与保证》第六条“本单位若在5年内搬离园区的,主动退还已领取的场租和装修补贴”的规定,你单位因入驻未满5年即搬离园区,应主动退还上述款项,但你单位至今仍未退回。
因此,我局决定收回你单位在入驻期间已申领的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2月28日场租补贴人民币42807.6元、装修补贴人民币17252元,合计人民币60059.6元。
现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你单位已申领的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2月28日场租补贴及装修补贴合计人民币60059.6元退还至龙华区人力资源局账户。收款账户如下:
账户名: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账号:743272236148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决定,我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告送达有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