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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送达公告——长安绿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5年12月24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长安绿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我局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深(龙华)劳监罚催〔2025〕A-002号],内容如下:

  被告知单位:长安绿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CYMQK16Q;法定代表人:陈淳敏;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联社区山咀头路102号E栋F栋212。 

  因你单位拖欠五名员工2024年9月份至10月份工资共计167000元。经责令限期改正,你单位逾期未改正。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向你单位公告了《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龙华)劳监罚〔2025〕A-002号),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如下: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30000元;加处罚款0元(具体见附件),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清龙路8号,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0755-21011935)。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上述地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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