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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日期:2026年03月27日 【 字体: 打印打印

深圳市智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深(龙华)劳监告〔2025〕G-001号],内容如下:

  被告知单位:深圳市智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06311M;法定代表人:熊菊莲;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桂香社区观澜桂花路366号振荣厂厂房301。                                                   

  我局于2026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案件情况复杂,经依法批准后延长案件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经查,你单位拖欠10名员工2025年8月至11月工资,共计拖欠员工工资156568元。我局依法责令你单位在限期内改正,责令改正文书送达后,你单位逾期未改正。

  以上违法行为有深圳市智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薪明细表、深圳市智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1月份工资表、劳动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59”,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的裁量阶次,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并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责令你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共计78284元。

  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到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柏先生

  联系电话:0755-21011935

  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龙路8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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