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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6日

名 称:《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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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方案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23年01月09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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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规模宏大、质量过硬、结构合理的技能劳动者队伍,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我局起草了《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竞赛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主要是对职业技能竞赛进行界定及适用范围。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竞赛办法》适用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牵头主办、参与主办及统筹管理的职业技能竞赛。

  (二)分类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分为省级职业技能大赛深圳市选拔赛、深圳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深圳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下分别简称为市选拔赛、市一类赛、市二类赛)。其中,因现行的《深圳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办法》(深人社规〔2020〕16号)保障措施及管理要求已覆盖世界技能大赛赛项,因此深圳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

  1.明确主承办单位权责。《竞赛办法》明确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责任分工。主办单位负责“竞赛全过程”主体责任,包括承担统筹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仲裁处理等工作。承办单位成立相应的赛事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2.明确承办单位要求。申报承办市选拔赛、市一类赛的承办单位应为为依法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并对场地、设施、设备、耗材、专家资源等进行了要求。

  3.规范赛事运行流程。围绕职业技能竞赛特点及组织流程要求,突出细化竞赛的场地设施、技能标准,并对医疗、卫生防疫、食宿、交通、安保、宣传总结等作出了要求。

  (四)激励保障。

  1.精神奖励。

  (1)认定优胜选手为“深圳市技术能手”。《竞赛办法》根据赛事类别、决赛人数,对市一、二类赛排名靠前的优胜选手认定为“深圳市技术能手”,并细化“深圳市技术能手”认定条件和标准。

  (2)对相关人员奖励。《竞赛办法》明确主、承办单位在竞赛结束后,可以按照竞赛方案对获奖选手和集体,表现突出的技术指导、保障团队、工作人员,以及贡献突出的单位给予其他通报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3)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竞赛办法》明确获得竞赛优胜奖及以上名次的选手,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核发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明确了晋升条件。

  2.物质奖励。

  (1)优化市一类赛承办工作补贴机制。《竞赛办法》明确完成市选拔赛、市一类赛任务的承办单位,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办赛经费补贴。该部分补贴属于对《资金办法》进一步优化,将原来对承办世界级、国家级、省级竞赛的资金资助优化为补贴承办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市选拔赛的承办单位,并统一标准为每赛项15万元。

  (2)将“工匠之星”获奖选手奖励纳入《竞赛办法》。《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深发〔2018〕10号)提出,“面向全国举办‘工匠之星’技能大赛,对获奖人员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技能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发〔2019〕17号)已进一步细化奖励标准,“对获得我市‘工匠之星’技能大赛第一名选手奖励10万元,第二至三名选手奖励4万元,第四至六名选手奖励2万元。”近年来,我局每年举办2场“工匠之星”竞赛,并从业务经费中安排了48万元(单个“工匠之星”赛事奖金24万元)对获奖选手进行奖励。为加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措施归口管理,《竞赛办法》将“工匠之星”奖励纳入管理。

  (五)奖补程序。

  1.人员奖励。“工匠之星”赛事优胜选手无需申请,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主办单位公布获奖名单后2个月内发放奖励资金。

  2.承办单位补贴。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工作任务后1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规定完成受理、审计、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发放补贴。

  (六)监督管理。

  1.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对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全过程进行监管。

  2.明确不得享受政策的情形。市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竞赛的赛项未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同意的;擅自变更承办单位、赛项、标准的;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发生泄题,操纵、干预竞赛、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竞赛成绩严重失实;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故的;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违反竞赛纪律和规定的情形。

  (七)附则。

  规定了与现行政策的衔接方式、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转载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载时间:20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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