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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7日
名 称: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数字经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龙华人规〔2025〕1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数字经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7月17日
深圳市龙华区数字经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推进“数字龙华、都市核心”建设,围绕深圳市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部署,进一步完善人才自主培养机制,强化人才激励,加快打造龙华区高水平数字人才高地,促进“人城产”融合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和深圳市《关于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 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结合龙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人才支持事项根据龙华区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和年度财政资金规模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引育工作,突出“产才融合、引育并举”导向,采用个人自荐或举荐的推荐方式,实施直接认定或综合评审的人才认定程序,建立预评预审制,构建更具竞争力的人才激励机制,集聚一批符合龙华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导向的高精尖缺人才,实现人才发展与产业升级同频共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龙华区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龙华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需要,划分为S、A、B、C四个类别。其中,S类人才应处于本领域本行业国际公认顶级水平;A类人才应处于本领域、本专业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B类人才应在本领域、本专业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C类人才应在本地区本领域、本专业有一定影响力。
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依据《龙华区数字经济高层次人才申请认定参考条件》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进行适时调整、动态发布。
第五条 龙华区数字经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工作在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人才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无不良学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所从事工作符合龙华区重点产业方向或未来发展需要,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且个人技术能力、专业水准、创新创业成就达到较高水平。
(四)在龙华区全职工作,与龙华区企业(机构)签订连续3年及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实际办公地在龙华区,在龙华区依法依规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以下所提个人所得税相同)和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均6个月及以上(当合同起止时间与社保证明冲突时,以社保证明为准,以下所提皆适用)。签订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及纳税缴纳单位须保持一致,本办法所提皆适用。境外人才、已退休人才的社会保险不作强制要求,本办法所提皆适用。
(五)龙华区高层次人才身体状况须符合岗位履职要求。S类人才年龄应未满65周岁,A类人才年龄应未满60周岁,B类人才年龄应未满50周岁,C类人才年龄应未满45周岁。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巨大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按程序审批后,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凡依托企业(机构)的董事长或公司经理职位申请,以所依托的企业(机构)最新商事主体登记信息为准。
第七条 符合龙华区数字经济高层次人才申请认定参考条件A、B或C类中任一项评审认定条款的,可申请综合评审,经综合评审择优认定后,分别确定为龙华区A、B或C类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须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局。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
(三)实地考察。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区人力资源局可组织开展实地考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核实。
(四)专家评审。区人力资源局邀请同行领域专家、风投机构、科研院所专家或两代表一委员等,以会议研讨或现场答辩评审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
(五)审批。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按规定和程序报中共深圳市龙华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审议。
(六)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拟认定龙华区A、B或C类高层次人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确认申请人未达到相应条件的,报区委人才办同意后取消认定资格。
(七)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相应层次的龙华区高层次人才。
(八)入库。经认定的龙华区A、B或C类高层次人才纳入人才管理信息库,并享受相关服务待遇。
第八条 龙华区属行业主管部门、深圳市属行业协会结合龙华区发展需求,可举荐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经综合评审择优认定后,确定为龙华区A、B或C类高层次人才,举荐认定程序如下:
(一)举荐。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区经济发展需要,组织专题研讨,并提请单位集体研究审议,确定拟举荐的高层次人才名单。深圳市属行业协会根据本行业领域的影响力,组织专题研讨,并经协会专家综合评审,确定拟举荐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各单位每年举荐人数不超过5人,拟举荐的名单须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局。
(二)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须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局。
(三)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须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
(四)实地考察。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区人力资源局可组织开展实地考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核实。
(五)专家评审。区人力资源局邀请同行领域专家、风投机构、科研院所专家或两代表一委员等,以会议研讨或现场答辩评审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
(六)审批。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按规定和程序报区委人才办审议。
(七)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拟认定龙华区A、B或C类高层次人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确认申请人未达到相应条件的,报区委人才办同意后取消认定资格。
(八)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相应层次的龙华区高层次人才。
(九)入库。经认定的龙华区A、B或C类高层次人才纳入人才管理信息库,并享受相关服务待遇。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实施直接认定:
(一)直接认定条款类人才。符合龙华区数字经济高层次人才申请认定参考条件S、A、B或C类中任一项直接认定条款的,可直接认定为龙华区S、A、B或C类高层次人才。
(二)专家举荐类人才。对于在重大攻关任务和突破性创新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并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经1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经认定在深圳市全职工作的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或龙华区“尚贤卡”S卡持卡人,以及本领域2名(含)以上关键行业领域专家联合举荐,可直接认定为龙华区C类高层次人才。
(三)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须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局。其中,专家举荐类人才申报时,还须提交3名(含)以上推荐人的举荐信,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2.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
3.实地考察。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区人力资源局可组织开展实地考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核实。
4.审批。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按规定和程序报区委人才办审议。
5.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拟认定龙华区S、A、B或C类高层次人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确认申请人未达到相应标准条件的,报区委人才办同意后取消认定资格。
6.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相应层次的龙华区高层次人才。
7.入库。经认定的龙华区S、A、B或C类高层次人才纳入人才管理信息库,并享受相关服务待遇。
第十条 对于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需求的龙华区企业(机构),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等有关程序后,可开展人才自主认定。
第十一条 对于申报时尚未到龙华区全职工作的人才,实施预评预审制。预评预审结果与常规认定结果具有同等效力。预评预审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须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局。人才须符合龙华区数字经济高层次人才申请认定参考条件A、B或C类中任一项条款。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
(三)专家评审。区人力资源局邀请同行领域专家、风投机构、科研院所专家或两代表一委员等,以会议研讨或现场答辩评审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
(四)审批。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按规定和程序报区委人才办审议。
(五)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拟认定龙华区A、B或C类高层次人才资格的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确认申请人未达到相应标准条件的,报区委人才办同意后取消认定资格。
(六)入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入选预备成为龙华区高层次人才。
预审结果有效期为2年,自公示期届满之日次日起算。预审通过2年内,新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须满足本办法第六条。预审通过后2年内仍未到龙华区全职工作或来龙华区全职工作但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取消预审结果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龙华区高层次人才一经认定,任期5年,每12个月为一个任期年度。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在任期内或期满后担任新职务、取得新业绩的,可再次申请认定。再次申请认定的层次,须高于原认定层次,且奖励补贴将按新认定层次与原认定层次的补贴标准的差额分5年发放。
第三章 人才激励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龙华区高层次人才,按年度发放奖励补贴,支持周期为5年。
(一)龙华区S类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为60万元/年。
(二)龙华区A类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为48万元/年。
(三)龙华区B类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为18万元/年。
(四)龙华区C类高层次人才奖励标准为12万元/年。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龙华区S、A、B或C类高层次人才,按照相关规定按任期年度发放奖励补贴。奖励补贴由到岗补贴与任期年度补贴组成。
(一)首个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为到岗补贴,于人才认定通过后依申请予以发放。
(二)第2个任期年度至第5个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须通过年度考核后予以发放。龙华区高层次人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将取消当年任期所享有的相关奖励补贴。其中,在5年的任期内,累计2年考核“不合格”,将终止发放考核不合格对应任期年度以及剩余任期奖励补贴,并取消相关服务待遇。3年以内不再受理其有关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中规定的第2个任期年度至第5个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在年度人才考核通过后半年内提出上一年度补贴申请,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须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局。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
(三)实地考察。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区人力资源局可组织开展实地考察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核实。
(四)审批。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按规定和程序报区委人才办审议。
(五)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拟发放奖励补贴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确认申请人未达到相应标准条件的,报区委人才办同意后取消发放资格。
(六)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资金发放。
第四章 人才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龙华区高层次人才考核制度。区人力资源局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龙华区高层次人才进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考察。
第十七条 根据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类型、所属行业、从事领域等情况,综合考虑人才在不同行业考核内容的共性和个性,优化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年度考核体系,赋予用人单位自主评价权,综合形成人才的考核成绩。考核内容包括行业认可程度、创新能力、团队协作水平、科研成果、产业贡献、获奖荣誉、学术影响、科研信用、岗位履职等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十八条 龙华区高层次人才有以下任一情形,该任期年度的考核结果将被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思想作风、生活作风不正,与人才身份不相适应。
(二)业内风评差,曾以不正当行为参与市场竞争。
(三)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考核结果,骗取补贴和资助。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
(五)考察结果不合格。
(六)任期内在业务拓展、团队建设等方面无任何成果,或成果不被业内认可。
(七)企业出现持续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扭转的局面,且高层次人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八)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被有关部门查处。
(九)其他应认定为考核“不合格”的情况。
第十九条 龙华区S、A、B、C类高层次人才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高层次人才提交年度考核报告。高层次人才定期整理汇总年度工作情况、业绩贡献、创新成就、人才培养成果等内容,形成年度考核报告,提交至所在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自主评价。用人单位按要求自行提前开展高层次人才年度考核评价,出具高层次人才年度考核(鉴定)意见,并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局。
(三)专家考核委员会评审。区人力资源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建专家考核委员会,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并实施,评选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人员名单。
(四)审核和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备案。区人力资源局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和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考核结果进行调查核实,待查实后再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结合专家考核委员会评审结果,龙华区S、A、B、C类高层次人才按照当次考核的S、A、B、C类高层次人才总数5%的比例,选取成果绩效突出的人才评定为“优秀”。考核结果作为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依据:
(一)龙华区高层次人才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相应层级发放奖励补贴,并在龙华区突出人才贡献奖中予以优先考虑。
(二)龙华区高层次人才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照相应层级发放奖励补贴。
(三)龙华区高层次人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将取消当年任期所享有的相关补贴。
第五章 人才培育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高层次人才在龙华区工作期间新取得以下成果的,给予龙华区用人单位一次性育才奖励。育才奖励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用人单位须在人才满足条件起三年内提出申请。同一人才从龙华区离职后再次入职龙华区企业创新创业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育才奖励申请范畴。同一用人单位每年依据本条款第(二)(三)(四)(五)项申领的奖励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100万元。
(一)龙华区用人单位培养的人才入选龙华区S类高层次人才,每培育1人给予100万元育才奖励。
(二)在龙华区用人单位申报并成功入选“国家特支计划”人才,“广东省重要人才计划”或“广东省特支计划”高层次人才,以新业绩、职务达到深圳市“鹏城优才卡”尊鹏卡人才申领条件,或成功认定为同等级高层次人才的,每培育1人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育才奖励。
(三)在龙华区用人单位申报,以新业绩、职务达到深圳市“鹏城优才卡”钻石卡申领条件,或成功认定为同等级高层次人才的,每培育1人给予用人单位8万元育才奖励。
(四)在龙华区用人单位申报并成功入选龙华区A类、B类高层次人才,或成功认定为同等级高层次人才的,且持续工作满2年的,每培育1人分别给予用人单位5万元、3万元育才奖励。
(五)在龙华区用人单位申报,对于表现突出、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龙华区优秀拔尖青年,经综合评审后破格入选为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的,每培育1人给予用人单位2万元育才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国家特支计划”人才,“广东省重要人才计划”或“广东省特支计划”高层次人才,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等部门协助核查;同等级高层次人才由行业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议后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申请育才奖励前,新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须与龙华区用人单位签订连续3年及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且实际办公地在龙华区,所在单位为其在龙华区依法依规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均达到3个月及以上,签订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及纳税缴纳单位须保持一致。境外人才、已退休人才的社会保险不作强制要求。育才奖励申请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企业(机构)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盖公章)提交至区人力资源局。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批。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规定和程序报区委人才办审议。
(四)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拟发放奖励的企业(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确认申请未达到相应标准条件的,报区委人才办同意后取消发放资格。
(五)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资金发放。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入选“龙华区优秀青年人才培育百人计划”(简称“优青百人计划”)的优秀拔尖青年,可在完成三年的专项培养后1年内提出龙华区C类高层次人才综合评审认定的申请,对于德才兼备、表现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优秀拔尖青年,经综合评审择优通过后,可予以破格认定。认定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一)申请时,申请人须满足本办法第六条,同时须在龙华区用人单位连续全职工作3年及以上,所在单位为其在龙华区依法依规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和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均达到3年及以上。
(二)申请人在三年专项培养期间,所负责工作应取得实际的经济效益或社会价值。未满培养期且已辞职离开龙华区的,不可提出申请。已纳入上级人才计划或龙华区同类型高层次人才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事项的申请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报主体因自身主观原因未及时申请或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申报资格。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主体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申请主体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资格,追回已发放奖励与资助;对于帮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知情不报的用人单位,取消其当年度相关补贴申报资格。对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申报环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等须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加盖公章。推荐人个人的举荐信须由其本人亲笔签名。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本办法人才认定或奖励补贴的人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认定申请或奖励补贴,待相应情况解除后可继续申请:
(一)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其他应当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申请本办法人才认定或奖励补贴的人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认定申请或奖励补贴及相关待遇服务: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违反职业道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龙华区人才形象。
(四)公示前辞职离开龙华区的。
(五)公示前社会保险已不在龙华区企业(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奖励资助及相关待遇服务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材料,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不予核查通过、停止拨付、追回专项资金、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三十条 龙华区高层次人才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侵占。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龙华区将追回发放资金(含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
第三十二条 同一人才符合多项区级同类型补贴和资助的申请条件,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人才不能以同一项目申请多项人才奖励。已纳入上级人才计划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政策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行集中受理,原则上每年3月1日至3月15日和8月1日至8月15日开放人才资格认定申请窗口。人才补贴申请窗口常年开放。
第三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原认定的“龙舞华章计划”顶尖人才、杰出人才、A类、B类、C类人才,满足原政策相关要求的可享受原待遇直至其任期结束。根据本办法可申请认定为更高层次人才的,依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认定后,按新认定层次人才与原认定层次的激励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第三十五条 龙华区技能人才(龙华工匠)A、B、C类任期内可凭新业绩、新职务申请认定高层次人才,并根据新认定层次与原认定层次的人才奖励额度差额发放补贴,其享受服务保障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及公务员、事业单位及职员不得享受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深圳市人才政策有新调整时,本办法相应做出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发放给个人的奖励补贴均为税前金额,在发放奖补前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后,原《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办法》(深龙华人规〔2021〕2号)、《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深龙华人〔2021〕26号)废止。
附件:龙华区数字经济高层次人才申请认定参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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