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
一、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合规资讯】
8月4日,为优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独董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职责与履行方式、履职保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步修订了股票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引等配套规则。(资讯来源:中国证监会)
【合规提示】
建议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充分认识独董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关注独董制度新要求,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一是建议上市公司充分利用《独董办法》规定的为期一年的过渡期,对公司董事会及专委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等事项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独董办法》及配套措施要求的事项及时整改;二是建议拟上市公司严格遵守《独董办法》的最新要求,关注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最新业务规则等配套措施,在独立董事的任免、职责规范和董事会设置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执行;三是建议上市公司根据《独董办法》的要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结合公司性质和业务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和措施,引导和规范独立董事的行为,确保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二、数据合规领域多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合规资讯】
8月7日至9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别就《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识方法》)《信息安全技术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理要求》)公开征求意见。《标识方法》提出了不同场景下人工智能服务进行内容标识的方法,《处理要求》提出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的界定方法,以及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安全要求。8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规定》规定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条件和限度,规范了各类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行为。《管理规定》要求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和记录,并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等内容。(资讯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主动了解最新监管要求,合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正确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尽早防范合规风险。一是建议企业加强开展内部合规检查,梳理和筛查企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以及使用其他个人敏感信息的场景,对照《管理规定》以及《处理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内容,评估使用人脸识别等行为的合规风险,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整改,履行《管理规定》要求的特定主体的备案义务;二是建议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提高内容标识水平,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及《标识方法》对生成的图片、视频、音频等进行标识,防止公众混淆,确保信息内容的可追溯性;三是建立健全企业合规体系,加强企业合规文化建设,提升相关工作人员采集、使用个人信息或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时对合规风险的认识,提升企业整体的合规意识。
【声明】
1. 本期信息内容由深圳市司法局编辑发布,由深圳市鹏城法律合规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持,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2. 本期信息仅做分享与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
3. 任何主体均不应当以本期信息及所载内容作为分析和判断的基础;
4. 企业在做出任何可能影响经营管理的决定前,建议咨询合规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