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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风险预警信息(三十二)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日期:2023年11月17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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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速递

  一、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合规资讯】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分别加以规制。一是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信息化系统、条款术语、信息披露、产品分类分级、销售人员分级、销售宣传等进行规制。二是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了解客户并适当销售,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在销售时告知身份、相关事项,提示责任减轻和免除说明等。三是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对保单送达、回访、长期险人员变更通知、人员变更后禁止行为、退保等提出要求。(资讯来源:金融监管总局)

  【合规提示】

  《销售办法》对保险销售全流程提出监管要求,建议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销售全流程中履行管理义务,完善覆盖售前、售中和售后全销售环节的合规管理措施。一是售前依法依规制定保险合同条款,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完善保险销售渠道监督;二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确认投保人的投保意愿,在售后阶段也应对相关保险产品业务进行回访,建立退保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三是保险公司应与保险中介机构建立规范的合作流程,并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合作协议设置双方权利义务,监督合作业务的实施情况。

  、科技部等十部门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合规资讯】

  10月8日,由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开展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以及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应依照办法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规定了审查主体、程序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办法》所附《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明确了需要开展伦理审查复核的7类科技活动,包括对人类生命健康、价值理念、生态环境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新物种合成研究,将人体干细胞导入动物胚胎或胎儿并进一步在动物子宫中孕育成个体的相关研究等。(资讯来源:科学技术部)

  【合规提示】

  企业应规范自身科技活动,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动态跟踪和伦理风险防控机制,确保科技活动与法律规范和伦理要求相符。一是按照需要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科技活动范围,评估自身开展的科技活动。对于需要审查的科技活动,特别是涉及人体研究参与者、实验动物以及其他可能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应尽快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伦理审查;二是根据《办法》要求或自身需要设立科技伦理(审查)技术委员会,明确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章程等,并在设立后30日内通过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进行登记;三是制定伦理审查规范和科技伦理监管机制,跟踪监督相关科技活动全过程,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出现的伦理问题,并公开审查制度和审查程序,自觉接受外界监督。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合规资讯】

  10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规定八种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其中包括: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等。(资讯来源:海关总署)

  【合规提示】

  《公告》旨在通过给予主动披露者一定的宽免,增强企业的合规意识,鼓励进出口企业、单位自觉进行审查,主动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一是建议企业定期对自身业务流程和经营行为进行审查,判断是否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公告》流程进行主动披露,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二是完善进出口业务规范,监控和管理合同签订、备货、装运、报关、报检、核销和退税等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负责人及其职能;三是加强员工的合规培训工作,就企业内部合规流程和外部海关监管政策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建立违规调查与处罚机制,提升员工的合规意识。

  、市监管总局公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合规资讯】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79条,完善了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夯实了经营活动中各相关方责任,加强了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管理,强化了药品经营和使用全过程全环节监管等。《办法》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责任,细化其对药品购销人员、购销行为、储存运输等的管理要求,强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活动的质量管理要求,并对药品零售连锁提出总部对所属门店统一管理的要求。(资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合规提示】

  《办法》的实施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履行市场监管要求和社会责任。一是涉及药品批发、零售及经营的企业,及时评估企业现有许可证的有效性,定期检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适用范围,并按要求及时更新或申请新的许可证。二是建立覆盖药品经营全过程管理体系,包括药品购销人员管理、购销行为规范、储存运输管理等,确保管控措施覆盖药品经营的每个环节,在委托储存、运输活动等重点环节中,应当加强合作伙伴资质审核,作为持续合作的标准之一;三是定期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以确保其适应新的监管要求、业务需求和市场需求,并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工作。

  、沪深两市进一步明确减持新规执行标准 北交所修订减持指引

  【合规资讯】

  9月26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北交所同步修订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明确不得减持情形,细化具体执行标准,明确特殊主体比照执行的口径。(资讯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合规提示】

  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发布规范减持行为的规定是对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通知的细化和落实,建议上市公司遵守相关规定,有效管理股份减持行为。一是监测和审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的减持意向和减持行为,建立减持决策程序和审批流程,在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时,不得进行减持或变相减持;二是建立监督机制,对减持的申请、审批和执行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减持的方式和时间符合新规的规定;三是遵守减持计划的信息披露规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披露与股份减持相关的信息,详细说明减持的原因、数量、方式等关键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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